福利:保险和金融产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! 赚取5%的产品正在消失!

虎年伊始,这边冬奥会如火如荼,那边证券市场却陷入水深火热。

新年的第一声雷,不是春雷。 是“广州第一民企”、“世界500强”雪松控股的理财产品。 约200亿信托产品逾期未赎回,涉及约8000名投资者。

小编算了一下,人均250万。

2月10日,愤怒的投资者来到广州黄埔区雪松总部大楼,索要投资资金。

2月11日,深交所迅速向深交所发出关注函

目前,证监会已对两家涉案上市公司展开调查,其中一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。

说到虚假宣传和误导销售,保险业也是重灾区。

本公众号也发布了很多这方面的文章和视频,帮助大家排查问题。

但追根溯源必须从源头开始!

这并不是因为银保监会本月早些时候发布了两份征求意见稿,旨在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。

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

《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(征求意见稿)》

2009年,原保监会发布《人身保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

此次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披露内容,深化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范。

针对分红型、万能型、投资联结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,制定了详细规定。

01

万能险演示降息

万能保险,存取款灵活,可以获得额外收入,并有明确的结算利率和利率结构。

发展过程中也有过高光时刻

但很多人被6%的高端计算利率所欺骗,对产品的收益率抱有过高的期望。

此次信息披露规则对万能账户示范利率调整幅度最大。

此前的“高、中、低”示范利率不再使用

而是采用最低保证利率和普遍结息利率两个水平进行论证。

用于效益展示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高于4%

也就是说,未来我们看到的模拟利率将会从6%下降到4%。

此外,万能险新规还要求保险公司制定明确的万能险结算政策。

保险中的理财产品收益_保险理财产品的收益_理财型保险收益

以往保险公司为了赚取保费收入而短期提高结算利率、装肥的现象将大大缓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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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
分红保险必须披露红利实现率

在《》一文中,小编介绍了超额分红保险。

分红保险是一种没有保证收入的产品。

如果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好,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支付红利

我们收到的股息属于“可支配盈余”,既不透明,也不可控。

今后分红保险产品未来给付时,将仅采用保证给付演示和红利给付演示。

不得分别高于产品预定利率的0%和4.5%

也就是说,分红保险的示范利率不会高于4.5%。

此外,保险公司今后每年还必须披露现金分红实现率。

这应该以香港保险监管规定为依据。

“潮水退去,才知道谁在裸泳”——披露分红实现率,有利于广大公众清楚了解分红产品的好处,也便于识别更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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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
投资联结保险表现在三个层面:乐观、中性和悲观。

投资联结保险是一种回报率较高的金融保险,考验着各家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。 回报没有上限或下限。

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,保险公司都无法提前保证。

为了更清晰地体现投连保险的风险特征,未来投连保险将分为乐观、中性和悲观三个层面进行论证。

分别不得高于6%、3.5%和-1%。

此前,投资相连保险的低端示范利率不高于1%。

显然,用负利率来论证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收入预期,增强风险意识,减少不必要的纠纷。

04

可见,本次征求意见的重点是分红保险、万能保险、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保险金融产品。

股息类型 -​​ 不保证股息

万能保险 - 不保证高于最低保证利率的收入

投资联结保险 - 本金及回报均不获保证

对于大多数保险新手来说,他们还是希望通过保险来减少不确定性,获得稳定的收入。

相对而言,延长终身寿险更适合那些有长期理财理念,但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其他投资、看重资产稳步增值的人。

增量终身产品简单易懂。 收益(保单现金价值)写入保单合同,受法律和监管保护,刚性给付,不“踩雷”。

你所看到的就是你得到的!

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印发,小编认为,一方面是为了澄清市场乱象,纠正销售误导行为。

另一方面,恐怕随着市场整体利率的下降,保险公司会对未来的收入预期做出相应的调整,避免给消费者过高的期望。

但购买增量终身寿险后,未来收入水平就被锁定。 即使利率环境下降,当时的收入也不会受到影响。

月初,小编在众多产品中挑选了12款热门的增寿产品,进行了深入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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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

这些也被提及

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,除保险公司外,保险中介机构也需要按照新规定开展信息披露。

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、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、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,向社会公众介绍或者提供产品相关信息。 保险中介机构的相关宣传材料应当与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一致。

今后销售人员不得自行更换或使用不同材料!

此外,保险公司不仅要披露产品目录和条款,还必须披露费率表、长期寿险产品现金价值表示例、长期寿险产品说明书等,并必须向社会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官网信息披露栏目。

过去,保险公司披露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信息主要基于产品目录和条款。 至于费率表、产品说明书等,则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,没有统一标准。

此外,草案还提出,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披露上一年度排名前五的长期保险产品经营数据,包括保费、理赔、退保、 ETC。

可以看到,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所需材料大​​幅增加,披露的全面性和力度明显强于以往。

未来,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实施,人身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将进入更加透明的时代。

买了保险我们就更安心了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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